今年9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做好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民营经济统战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在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把团结好、引导好民营经济人士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抓好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各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委统战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工商联要发挥群团组织作用,把民营经济人士团结在党的周围,更好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努力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要求,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推行“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各包含五个方面十五条内容,鼓励党政领导干部落实惠企政策、优化涉企服务、维护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发展、加强政商交流,对谋取个人私利、违规获取薪酬、违规收受财物、违规干预经营、滥用监管职权等行为予以约束,以激励干部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商重商的浓厚氛围。现将《意见》全文予以公布。
关于推行“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联系交往,激励干部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现就推行“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正面清单”,促进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与企业正常交往
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全面履行职责,积极担当作为。
(一)落实惠企政策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减税降费等各项惠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
2.加大惠企政策宣传力度,定期梳理汇总,通过网上集中公开、送政策上门等多种方式,及时做好各类惠企政策解读工作,做到谁出台、谁宣传、谁落实。
(二)优化涉企服务
3.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和环节,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在涉企服务中力戒慵懒散、推绕拖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4.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实现集中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办理。需要企业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5.鼓励领导干部与企业家正常交往,做到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做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防止只挂名不履职、只联系不服务。
6.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收集并主动听取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对企业负责人向领导干部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要及时回应、帮助解决,不能置之不理。
(三)维护合法权益
7.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在项目审批、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对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一视同仁。
8.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因政府换届、规划调整、政策变更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加大涉企遗留问题解决力度,防止“新官不理旧账”。
9.查办涉企案件,依法保障企业及其责任人合法权益,涉及冻结企业合法账户的,调查清楚后,及时解除冻结措施。
(四)助力企业发展
10.可以参加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双招双引、项目申报、产品推介等活动。
11.积极组织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人才培训、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活动,也可以组织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参加旨在推介企业产品、服务的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五)加强政商交流
12.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可以参加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13.到企业开展调研等公务活动,因工作原因误餐的,可以由企业提供符合公务接待规定的工作餐。
14.邀请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参加活动的,可以按规定安排公务用餐。
15.参加企业外出类活动,可以搭乘企业统一安排的交通工具,可以与企业人员一同就餐、住宿,但必须遵守国内差旅有关规定,并结清差旅费用。
二、划定“负面清单”,厘清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与企业交往界限
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应当以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为准绳,不越纪、不触法、不谋私,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谋取个人私利
1.不得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托办个人事项、承揽企业业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企业产品或者服务。
2.不得向企业摊派或者报销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者将个人消费开支转由企业及其负责人买单。
3.不得违规向企业及其负责人借贷资金,或者变相占用、使用企业汽车、房屋等物品。
4.不得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在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违规获取薪酬
5.不得违规在企业任职或者挂名、挂证领取薪酬、奖金、津贴,或者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咨询费或者其他好处。
6.不得违规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兼职取酬。
7.不得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违规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规收受财物
8.不得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者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9.不得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度假、娱乐保健等活动安排。
(四)违规干预经营
10.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者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1.不得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区别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五)滥用监管职权
12.不得在行政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乱扣留。
13.不得在监督管理服务中吃拿卡要、人为设置障碍或者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14.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
15.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的按照规定处理。
三、落实工作责任,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提高重视程度,将推行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作为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重要举措,作为践行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依据,既守住底线、把好分寸,又大胆履职、担当作为。
(一)切实履行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行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主体责任,根据工作职能,主动服务民营企业,结合“三创四建”“三包四帮六保五到位”活动,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帮企业办实事”活动,进一步推动我市出台的系列惠企政策落地落实。
(二)强化督导检查。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就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情况将作为对各县(市、区)党委和市直部门统战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统战部门等机构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涉及政商交往和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移送和办理机制。
(三)激励担当作为。积极倡树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鲜明导向,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区别对待在推动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失误错误,激励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主动担当作为。及时发现、宣传政商交往中的先进典型,强化正面引领,推动政商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和“两个率先”目标贡献力量。
中共唐山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1月10日